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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5-02-256

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昆明市详细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构建“五级三类四体系”国土空间规划,《规定》是“五级三类四体系”中的法规政策体系,是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的重要依据。为指导和规范昆明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提高详细规划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昆明市从制定管理规定、技术准则、成果规范、入库标准、操作规程等方面开展了详细规划管理体系改革系列工作,《规定》是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了2024年度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根据工作计划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划调整、规划实施和管理、附则5个章节共29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重点明确文件起草的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明确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一是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范围;二是建立“单元层次-地块层次”的详细规划传导体系。三是明确不同区域的编制、审批、备案主体和程序要求;四是明确不同区域的规划审查、审议、公示、公布、归档管理等程序要求。
第三章明确详细规划的调整。一是明确动态调整的工作要求。二是结合省市实际明确详细规划调整的三种类型,分别是修改、维护和勘误,分别明确了修改、维护和勘误的情形和程序。
第四章明确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一是要对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二是要建立详细规划的动态监测和预警评估机制;三是要对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和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明确现状产权和规划实施的关系。
第五章附则部分重点明确解释权、与上位法规的衔接、重要概念的界定和文件的实施日期。
四、《规定》明确的核心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托管区域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用地和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和管理工作。村庄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类型的详细规划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原则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单元划定专项规划确定的一个或者多个单元,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用地和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编制范围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三是明确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主体。第八条中心城六区和开发(度假)区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磨憨镇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市)区中心城区涉及的街道(镇)详细规划由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跨县(市)区的线性工程(道路、轨道交通等)、特殊功能区、流域等重点区域的详细规划可以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特殊单元的详细规划由事权单位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和备案。
四是明确详细规划的审查和审议程序。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规划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安宁市纳入昆明中心城区范围的区域、中心城六区、开发(度假)区、磨憨镇详细规划经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其他区域详细规划经辖区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五是明确详细规划的调整类型、具体情形和程序。其中修改是单元传导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详细规划需要突破单元传导内容的重大调整,由详细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审批;维护是不突破单元管控内容的地块层次的调整和深化,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和审议;勘误是对成果中表达错误或者信息缺漏进行的更正,由辖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勘误的受理、审查、入库等工作,具体表述详见《规定》原文。
五、《规定》中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要求
一是要在规划编制全流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明确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规划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公示期反馈意见,对详细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修改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是明确现状产权和规划实施的关系。参照其他城市关于现状产权和规划实施的关系,已合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现状用地,若其规划布局或者各项指标与详细规划不符的,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可以继续保持现状,规划实施前应当依法进行征收补偿。
六、《规定》中涉及关键词和专业术语解释
规定中的“中心城六区”指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的辖区范围。开发(度假)区指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规定中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指规划范围内直接涉及其利益的单位或者个人。

来源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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