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规〔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托管区域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用地和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和管理工作。村庄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类型的详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和托管区域的详细规划,加强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详细规划的指导。其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将详细规划评估、编制、调整、审查、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详细规划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与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要以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法定数据为基础,加强人口、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自然地理和生态、景观资源等方面调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
第六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原则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单元划定专项规划确定的一个或者多个单元,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用地和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编制范围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建立“单元层次—地块层次”的详细规划传导体系。单元层次详细规划重点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与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单元的核心管控要求。地块层次详细规划是核发具体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重点明确地块的具体规划控制指标。
城镇单元应当同时编制单元、地块两个层次详细规划;特殊单元和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用地、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可以直接编制地块层次详细规划。
第八条 中心城六区和开发(度假)区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磨憨镇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县(市)区中心城区涉及的街道(镇)详细规划由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跨县(市)区的线性工程(道路、轨道交通等)、特殊功能区、流域等重点区域的详细规划可以由市级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特殊单元的详细规划由事权单位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九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工作,并根据编制工作需要,向技术单位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条 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规划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安宁市纳入昆明中心城区范围的区域、中心城六区、开发(度假)区、磨憨镇详细规划经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其他区域详细规划经县区级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公示期反馈意见,对详细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详细规划成果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报送审批,报批前应当纳入昆明市详细规划管理系统进行预入库审查。
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整理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成果、公众意见和采纳情况、审查意见和采纳情况、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意见和修改情况、批准文件等材料,纳入昆明市详细规划管理系统存档,并按要求将批准后的详细规划成果和数据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三章 详细规划的调整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对详细规划成果进行调整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程序对详细规划进行评估论证和调整,有关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也可以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详细规划调整的书面申请和建议。
第十四条 详细规划的调整根据涉及的内容分为修改、维护和勘误三种类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以一个或者多个详细规划单元为基础开展详细规划修改: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的强制性内容发生变化且涉及详细规划有较大调整的;
(二)详细规划的主导功能、总建设用地规模、住宅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涉及单元层次的重要管控内容有较大调整的;
(三)经评估、论证后确需修改详细规划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修改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修改的必要性评估论证和修改方案编制可以合并开展,详细规划修改启动论证阶段内,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环节与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公示环节同步开展。
专题报告和修改方案经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原审批机关启动详细规划修改,修改方案可以同步上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修改后的详细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开展详细规划维护:
(一)在未突破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或者公益性用地之间用地性质调整的(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除外),同一单元内公益性用地位置或者控制指标调整的;
(二)在不影响单元主导功能、住宅建筑面积等控制要求,满足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前提下,对商业服务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之间用地性质或者控制指标调整的;
(三)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之间用地性质或者控制指标调整的,产业园区内商业服务业用地或者住宅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或者物流仓储用地的;
(四)因道路交通、公用设施、水利等工程实施需对蓝线、绿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或者地块边界进行微调,但未突破单元管控要求的;
(五)在满足城市安全和通行要求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城市道路红线,增加地面或者地下通道、空中连廊、隧道、跨河桥梁的。结合地块增加设置轨道交通出入口、无障碍电梯、风井、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道路渠化措施、港湾式公交站等交通设施的;
(六)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涉及详细规划调整,且不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认定,符合详细规划维护要求的;
(七)其他不突破单元管控内容的地块层次详细规划调整和深化情形。
第十八条 原组织编制机关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维护方案,中心城六区、开发(度假)区详细规划维护由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报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专题会议审议,磨憨镇详细规划维护方案由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审查和审议,其他县(市)区的详细规划维护方案由县区级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审议。
详细规划维护方案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维护方案经规划专题会议论证及审议或专家论证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详细规划维护方案经审定同意后,按要求进行公布和入库管理。
第十九条 详细规划成果中存在表达错误或者信息缺漏的,应当进行勘误。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详细规划用地边界和土地权属边界不一致,按照权属对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
(二)控制指标、道路线形、交通设施、竖向、管线等信息不全或者出现表达错误的;
(三)按照用地分类标准更新的;依据用地分类标准,用地性质从大类或者中类细化为中类或者小类的(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厌恶型设施除外);
(四)因土地权属、现状建筑、批供地范围等信息错漏,在不改变地块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增加、调整或者取消地块分界线的;
(五)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适用详细规划勘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详细规划勘误的受理、审查、入库等工作。
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确保详细规划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详细规划动态监测预警机制,科学构建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体系,保障评估成果的可操作性。应当加强对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并将实施评估结果作为详细规划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和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已合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现状用地,若其规划布局或者各项指标与详细规划不符的,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可以继续保持现状,规划实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征收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过程中,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中心城六区指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管辖范围。开发(度假)区指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指规划范围内直接涉及其利益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5〕164号)同时废止。
来源 | 昆明市人民政府